(替代文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体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1.集中参保
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享受待遇时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8年为过渡期,参保时间截止到2月28日
2.非集中期参保: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
参保时间: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享受待遇时间: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参保时间: 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享受待遇时间:出生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需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3.错过集中参保期参保的人员 参保时间:随时享受待遇时间:3个月等待期满后至当年12月31日
4.未连续缴费人员的待遇处理
u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u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
u 2018年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第一年,凡办理2018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连续参保。
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5.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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