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替代文字)
  日期:2020-12-17          访问量:1473           来源:本站

各科室: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规定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规定医院院区内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遇有大型活动或者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医院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燃放。

三、医院院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医院保卫安全部门负责本院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五、医院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违反本决定,在医院院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保卫科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七、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决定在禁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医院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本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返回